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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及地方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充电技术迅速进步以及行业标准化程度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行业受到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投资者在把握投资机遇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项目的法律合规问题。上一篇我们就投资者应关注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项目类型、参与主体、业务模式进行梳理,本文就项目的投资建设流程及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合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鉴于根据73号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安装配建自用充电设施及在既有停车位安装配建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的目前无需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考虑在投资建设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中,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所涉及的投资建设环节和审批事项为复杂,本文以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为例,分析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环节步骤及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合规问题。
土地取得是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从土地来源上看,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可以在自有用地上修建,或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新增用地后修建,也可以通过租赁或合作开发方式与土地使用权人合作修建,即前文所述自有用地建设运营模式与租赁用地/合作开发建设运营模式。
对于取得新增用地后修建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与一般的加油(气)站获取用地流程类似,一般需要经过用地规划、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用地申请等流程,通过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下称1454号文)及73号文规定,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各地政府在其制定相关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用地政策,新增用地充电基础设施大多按照建设用地进行供给、管理。例如《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对于在已取得自有用地上修建的,亦需关注土地性质问题,按照各地土地规划的具体要求变更原登记的土地用途。在现有建筑物、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加气站配建充电设施的,部分地区就土地使用制定过渡期政策。例如此前广东省在《关于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若干意见》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五年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配建充电设施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后,可根据发展情况和规划条件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对于租赁使用他人场地或与土地使用权人合作开发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需要关注土地性质、土地权属以及租赁的稳定性问题。以租赁用地为例,应当审查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注意土地的性质、出租方是否有完整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租赁合同续签的条件、租赁土地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等。同时转让租赁合同、变更租赁合同的主体应当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如果出租方不是土地使用权人,甚至有多手转租的情形,需要寻求上游出租方直至取得最终产权人同意转租的声明,以保证租赁合同无瑕疵千亿球友会登陆。
考虑到项目用地的复杂性,投资者应当:(1)根据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同类别及所处地区的具体规定,确认当地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的特定要求。(2)根据不同的用地模式对用地合规性进行充分审查,(3)通过交易协议明确场地权属瑕疵的补救措施与违约责任。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规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之外的其他城建项目,应当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目前各地区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规定不同,如《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豫政办〔2020〕30号)规定,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湘发改能源【2021】916号)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贵备案,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区市)属地备案,并按时汇总报市级发改委(能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73号文、1454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电设施项目是否需要建设审批取决于项目是否涉及新增土地,无需新增土地的项目不需要办理报建手续。充电设施与其他主体建筑物建设同步进行的,无需单独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报建手续。具体而言:
1.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1.目前国家层面上尚未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亦未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规定统一的标准。但各地对于充电设施项目的施工单位往往具有特别的资质要求,例如《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2.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完成后通过工程验收。各地制定了关于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验收的要求,例如《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千亿球友会综合,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对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级以上市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力,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3、除上述规划、建设、供电方面的验收之外,根据建设充电设施的不同类型及各地主管机关的不同要求,充电设施验收还包括消防和防雷等方面。
当前各地政府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不同管理制度。如广东省尚未就运营企业设置特别备案管理要求;福建、云南、湖南、河南等省份对充电设施运营商采取备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运营商名单;而深圳市自2017年起取消对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实行市场化管理。
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为例,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2.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3.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将相关信息以H5跳转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鉴于各地对于充电设施运营商准入及备案具有特殊规定,因此,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确认当地政府对运营商资质管理要求。如有必要,还须与地方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具体包括:
2.对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充电桩使用环境较为复杂,在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均存在着充电设施自身损坏和因充电设施损害对周边建筑、车辆、人员造成损坏的风险。因此,为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购买相应的财产责任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保证充电桩建设质量的同时,为充电桩购买相应的保险,不仅能更好的满足政策要求,也能为充电桩的安全运营做足保障。
1.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而言,在项目运营阶段也需要重点关注充电设施运营数据监测及交换。当前国家层面,53号文中规定,加快建立国家、省、市监管平台体系。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
2.部分地方政府例如《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检测、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以便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承接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充电的功能。
3.值得注意的是,满足上述有关数据监控和交换的要求,在部分地区亦是企业获得当地财政补贴的前提条件,例如《重庆市能源、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充电设施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能源综【2017】105号)规定,申报应满足条件之一是“无条件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经上一篇文章及本文对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梳理,现阶段我国充换电站基建项目在规划、立项、报建、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还缺乏全国性的管理规定,有着着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过程中,投资者及其他参与主体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充电设施项目的差异以及所涉的不同政策法规规定,在项目投建运营前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梳理可能涉及法律问题,通过交易文件的特定安排尽量降低交易风险、以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和合规经营发展。
彭明致,德恒广州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高科技、数据、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合规、涉外商事诉讼仲裁、跨境投融资并购,现任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务,曾获The Legal 500(《法律500强》)中国榜单“争议解决:仲裁”领域重点推荐律师等奖项。
汪翌,德恒广州办公室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互联网、高科技、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合规、投融资及诉讼仲裁。